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基簡字第107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基簡字第1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退離慰問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原告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即國防大學國防醫學院三軍
總醫院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 吳旭洲 律師被告甲○○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退離慰問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於支付命令程序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不足額之部分。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11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