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婚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1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萬鴻均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5月31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有事證尚待調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佩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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