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51號原告 闕陳弘子
周信介 被告 王義聰
王義文 王珠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9,6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5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婉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書記官黃雅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