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261號原告 吳淑媛 被告 徐進財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8年度金訴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龍忠
法官陳玉聰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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