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附民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附民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附民字第268號原告 李奕昕 原告 李炎昇 兼上法定代理人被告 曾明順 上列被告曾明順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林米慧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靜芝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