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31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展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展斌因犯如附件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展斌犯如附件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件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另就附件編號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更正為「苗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206、1218、1315號」;附件編號1之最後事實審案號、確定判決案號均更正為「107年度易字第623、890號」)。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犯如附件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均係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則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件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相互關係、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狀,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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