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54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文榮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文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文榮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於民國108年11月6日入監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嗣經法務部於109年10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9526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書記官曾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