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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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765號聲明人 周柏嘉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之順序定之,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周柏嘉為被繼承人 周定彰 (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彰化縣○○鄉○○路○段○○○巷○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8年5月12日死亡,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兄弟,自願拋棄繼承權,依法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周定彰於108年5月12日死亡,而聲明人係法定第三順序繼承人,此有聲明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可憑。然據被繼承人之配偶 李幸嫻 於108年7月16日到院稱「(問:你有任何被繼承人周定彰之母親 安妮 的消息嗎?)安妮是我先生以及我小叔周柏嘉的母親,據我先生與小叔說,安妮在83年及84年間回印尼後,就不曾再回台灣,但是他每隔一段時間就會打電話給周定彰的嬸嬸,問候一下家裡的狀況,因為周定彰的嬸嬸是印尼華僑,語言上並沒有障礙,所以安妮每次打電話回來,都是打給周定彰的嬸嬸」、「(問:安妮最後一次打電話回家是什麼時候?)聽叔叔說上個月有打電話回來,要找周柏嘉,但是周柏嘉不想接他的電話」。從而,本件被繼承人之第二順序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母安妮,既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記錄在卷可稽,是聲明人周柏嘉即非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