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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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29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月燕 被上訴人即原告 何秀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51,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書記官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