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5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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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6534號債權人福詠電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俊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盛詠榮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盛詠榮企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
並請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釋明請求利息10%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年息5%
計算利息。)㈣提出請求金額413,280元之計算式及發票影本。㈤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