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40號原告 江女理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一、 江邱操 之全體繼承人、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二、本件被告及送達地址。」等事項,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應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 江宗文 對被告江邱操之繼承權存在,係為繼承江邱操亡夫 江序全 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此有原告所提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物通知單可佐,並經本院撥打電話詢問原告確認無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參。本件原告以江邱操、江宗文為被告向本院提起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惟江邱操於民國46年5月19日死亡、江宗文於
102年8月20日死亡一節,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是原告宜變更由被告江邱操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本件請求始為適法。觀諸戶長為江序全之戶籍登記申請書記載子女、養子女為 江宗民 、江宗文、 江秀鳳 等3人,故本件似應補正除已死亡之江宗文外,江序全、江邱操之子女或養子女,如其等死亡,則似應補正其等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一、江邱操之全體繼承人、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二、本件被告及送達地址。」等事項,逾期未補正則足認本件有當事人不適格等程序不合法事項,本院將駁回其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家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盧軍傑
法官李政達法官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書記官蔡敏中附表:登記為江序全之不動產┌──┬─────────────┬─────┬─────┐│編號│土地地號│土地面積│權利範圍││││││├──┼─────────────┼─────┼─────┼│1│桃園市○○區○○段1036│1348.06平│10分之2│││-0000地號│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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