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字第15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雯茵輔佐人葉瑞芳選任辯護人鄭成東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緝字第18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雯茵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葉雯茵自民國98年12月2日起即因精神病與憂鬱疾患,至林口長庚醫院桃園長庚醫院精神科就醫,於101年11月28日心理評估結果為疑似精神病,並接受藥物治療,而被告於102年4月6日至精神科回診時,曾自述有幻聽症狀,其仍因上開病情而有接受心理輔導及藥物治療之必要,依被告102年4月6日之病情研判,如確實出現幻聽之情形,可能會影響其出庭應訊及自由意識陳述能力等情,此有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民國104年8月24日(104)長庚院法字第0738號函在卷可證(見104年度審易字第154號卷第77-78頁);再參以被告於104年6月18日本院訊問時之對答「(問:你是否承認自己為葉雯茵?)我不是。我叫林佳儒,我的爸爸是外國人,他那時候認識他,但我爸爸不承認他,我爸爸認識這位叔叔,然後要我去認識在庭的這位先生葉瑞芳,葉瑞芳是我叔叔,我以前都叫他叔叔。」、「(問:是否會自行到法院報告?)我沒有犯什麼罪,要看通知。我不要他女兒來煩我,說是他女兒,她們知道,故意來煩我,葉雯茵會來煩我。上次我在路上看到她,她們在路上拍東西,一群跟她很像的女生,還問我跟我朋友能不能借她錢,結果我朋友就借她一、兩千元。」、「我以前是藝人,我不是要故意跟他們有關係。我不想當她女兒,我不想被她女兒幹掉,還跑掉,那個男的還說要把我殺掉。我跟葉瑞芳認識很久了。我有點忘記為何會再用這個證件,後來我想起來好像有見到他女兒,有講一點話,他女兒有說根本不知道怎麼樣子。」、「我爸爸叫做 保羅 ,我忘記他姓什麼,他自己以前取一些奇怪的名字。」等語(見同上院卷第62-63頁),被告對於本院提出之問題均答非所問、乖離現實,在庭言行舉止著實與一般理性客觀、精神正常之人有異,足認其確非屬正常精神狀態之人;又被告之輔佐人葉瑞芳亦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稱:被告以前有看過醫生,之前被告還住在家裡時,伊把她強制送醫三次,但到醫院之後,她不願意接受治療,醫生也無法強制治療,只能放她走(見同上院卷第27頁、第41頁反面);至104年11月10日經本院電詢被告之輔佐人葉瑞芳,其仍表示被告之精神狀況一直不佳,可能無法到庭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佐(見同上院卷第80頁)。是依上開事證觀之,堪認被告已因疾病而無法到庭接受審判,為保護被告之訴訟權利,揆諸前開說明,於被告能以正常意識到庭以前停止本件之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呂寧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玉佩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