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9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990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萬柒仟柒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5年12月18日向債權人借用新臺幣5,267,016元,約定自95年12月18日起至115年12月18日止,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依年息1.87%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應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之10%,逾期6個月上者,則按原利率之20%加付違約金,此有借據影本可稽。詎料債務人僅繳至99年4月17即未再繳款,迭經催討均無效,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應清償全部借款,經查尚積欠如上開請求之金額。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鶴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