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53號聲請人 吳朝養 相對人 吳阿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吳阿筠雖設籍宜蘭縣○○鄉○○路○○○號,惟其目前實際上係住在新北市新莊區新泰綜合醫院加護病房,出院後亦不可能回宜蘭居住,請將本件移轉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等情,有聲請狀、新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是認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吳阿筠實際住所地在新北市,依前揭規定,宜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以利當地法院實際鑑定受監護宣告人之精神狀況,爰將本案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及說明,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書記官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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