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54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余景登 律師即 林永昌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案外人林永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拾貳萬貳仟貳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參拾參萬肆仟玖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貳萬參仟捌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肆萬壹仟肆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柒仟柒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㈣新台幣肆萬伍仟捌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