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95號刑事調解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附民移調字第195號刑事調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調解筆錄聲請人 黃鋭中 相對人 許祐禎
曾浚偉 參加調解人 曾慶昇 以上當事人間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95號(113年度附民字第598、599號)就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373、1374號等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遠距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
受命法官吳書嫺書記官高曉涵調解委員周素秋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黃鋭中相對人許祐禎
曾浚偉參加調解人曾慶昇
三、調解成立內容:㈠相對人許祐禎部分:
⒈相對人許祐禎願於本件審理程序開庭時當庭給付聲請人黃鋭中新臺幣(下同)5萬元。
⒉聲請人黃鋭中於收受前開款項後,願原諒相對人許祐禎,不追
究相對人許祐禎刑事責任(不同意給予緩刑),拋棄其餘民事請求權。
㈡相對人曾浚偉部分:
⒈相對人曾浚偉願給付聲請人黃鋭中100萬元,給付方式如下:曾
浚偉願於114年1月31日前以匯款給付70萬元予聲請人黃鋭中(匯款帳戶待聲請人提供),餘款30萬元由相對人曾浚偉及參加調解人曾慶昇連帶負責,自114年2月28日起至116年8月31日止,於每月末日前給付1萬元至聲請人黃鋭中指定帳戶,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⒉聲請人黃鋭中願於相對人曾浚偉給付70萬元後,即願意原諒相
對人曾浚偉,如相對人曾浚偉符合緩刑條件,同意法院給予曾浚偉緩刑,並將後續之給付情形列入緩刑條件。聲請人願於收受上開全部款項後(100萬元),拋棄其餘民事請求權。
㈢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以上筆錄當庭給閱承認並無異議後始簽名於後:
聲請人黃鋭中相對人許祐禎
曾浚偉參加調解人曾慶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書記官高曉涵受命法官吳書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曉涵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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