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聲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蕭峻盛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110年度執聲付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峻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峻盛前犯藏匿人犯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月22日核准假釋,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李秋瑩法官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凌昇裕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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