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1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1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1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理人 張淑媚 相對人即債務人葳弘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葉榮源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秀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壹仟捌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捌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貳拾柒萬柒仟伍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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