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智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智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智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秀芳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營偵字第5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邱秀芳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狗屋出版社有限公司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其告訴,有該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8頁),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