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70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於95年7月間某日起至同年8月17日止,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016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並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6年度易字第1016號刑事裁判各1份在卷可佐。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書記官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