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468號原告甲○○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820元。查本件訴之聲明為撤銷本院95年度執字第13550號強制執行程序,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算,應以被告聲請點交坐落高雄市○○區○○○段第638、638-1、639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價值為準,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1,605,880元(計算式:638地號:公告現值128,800元×被告聲請點交面積644㎡=82,947,200元,638-1地號:公告現值128,800元×被告聲請點交面積90㎡=11,592,000元,639地號:公告現值152,060元×被告聲請點交面積178㎡=27,066,680元,82,947,200+11,592,000+27,066,680=121,605,88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8,397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7,82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050,5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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