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48號上訴人即原告 夏郭月英
夏宏志 夏莉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 律師
楊靖儀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進春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11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102年12月11日民事上訴暨理由狀所載,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3,447,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2,732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何佩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書記官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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