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簡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簡字第560號
上 訴 人 乙○○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台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
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437,6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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