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簡字第560號
上 訴 人 乙○○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台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
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437,6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