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桃簡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桃簡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五七號
被告甲○○
丙○○乙○○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右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所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應更正為「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七一六、一七二八八號」。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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