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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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52號
聲請人乙OO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里○○路000號)於104年11月24日死亡,其第一至三順位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無第四順位繼承人,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依法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經查,被繼承人之其他利害關係人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前已向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而經本院以106年度司繼字第4611號及第4780號裁定選任 黃子芸 律師為遺產管理人並確定在案,自無再予選任之必要,故本件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鄭如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