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908號債權人承昌機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來學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蔡嘉偉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蔡嘉偉聲請發支付命令,債權人雖於聲請狀載債務人蔡嘉偉住所位於台中市○○區○○路○段000號址,惟查債務人蔡嘉偉已於105年10月31日自前址遷出,並遷入台東縣,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其住所地既位在台東縣,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