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2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62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陳彧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旅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