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5445號聲請人 游尚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畯凱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借款)事實與狀附證據(現金保管)不符】。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8年4月24日起算是否有誤?(利息應
自約定清償期起算)㈢提出現金保管條【影本:請務必清楚】。(因現金保管條影
本受託姓名被指印覆蓋不清楚)㈣請提出債務人「楊畯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書記官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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