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度抗字第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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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抗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22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蔡明德 上列抗告人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蔡明德(下稱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且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17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07年2月7日)前為之,又如附表編號2至16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7年度原訴字第2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抗告人所犯各罪包含得易科罰金之罪及不得易科易科罰金之罪,抗告人並以書面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刑事執行意見狀在卷可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茲檢察官聲請就抗告人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依法定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7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則謂:附表編號2至16所示之罪已定刑為有期徒刑4年10月,再加上編號17有期徒刑5月,刑度應為有期徒刑5年3月,原裁定定刑為5年7月。為此,請鈞院將原裁定撤銷,另為妥適之裁定云云。
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為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以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情裁奪有否裁量濫用之情事。此與所謂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始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概念,迥然有別(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法院定執行刑時,茍無違法律之內、外部界限,其應酌量減輕之幅度為何,實乃裁量權合法行使之範疇,自不得遽指違法(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932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之數刑罰有部分縱已執行完畢,於嗣後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乃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時,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應予扣除而已,非謂此種情形即不符數罪併罰要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07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先後犯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17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之前,其中,附表編號2至1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前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原訴字第2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又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7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部分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刑事執行意見狀可稽(執聲卷第2至9頁),因認檢察官之聲請,並無不合。
(二)原裁定就抗告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爰以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16、17所示之罪均係施用毒品罪,其中編號17所施用之毒品種類雖與編號1、16不同,然上開各罪犯罪類型、罪質、目的、手法與法益侵害結果均屬相似,編號16、17所示之罪係於同1日先後所為數次施用毒品行為,與編號1所示之罪犯罪日期未逾2年,彰顯此類犯罪與一般犯罪不同,具「病患性」,本質上應側重適當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而行為人受毒品成癮性之影響,本具有反覆發生之高度可能,各罪間獨立性薄弱。又受刑人另犯如附表編號2至15所示販賣毒品罪,相較於其所犯上開施用毒品罪實僅戕害施用者之身心健康,已進一步將毒品散播與他人,亦可能致生其他犯罪、危害社會秩序,犯罪罪質、目的、手段、情節、不法程度及法益侵害結果均相異,可責難性亦有不同,較無高度重複非難之虞;兼衡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15所示販賣毒品罪,均係於106年10月18日至107年1月18日間為之,犯罪類型、罪質、目的相似,販賣之毒品種類、對象、單獨或共同為之及金額多寡等情節與手段則有差異等一切情狀,以首揭外部界限與內部界限為基礎,期於緩和宣告刑獨立存在之不必要嚴苛同時,具體實現矯治教化之目的,就各該裁判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7月,係在各宣告刑中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3年2月以上,各刑合併刑期(附表編號1至17之合併刑期為有期徒刑27年9月)以下,合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外部界限,且未踰越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附表編號2至16之原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10月;加計附表編號1、17之宣告刑7月、5月,合計為有期徒刑5年10月),原裁定綜衡卷存事證及所犯數罪類型、次數、非難重複程度等情形,所定應執行之刑並未逾越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與內部性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限而未當之情形。
五、抗告意旨雖以附表編號2至16所示之罪已定刑為有期徒刑4年10月,再加上編號17有期徒刑5月,刑度應為有期徒刑5年3月,原裁定卻定刑為5年7月,指摘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不當云云。然抗告人漏未加入附表編號1之宣告刑,所指刑度應為有期徒刑5年3月云云,已有誤解,何況原裁定亦已說明「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前於107年11月30日執行完畢,要與定應執行刑無涉,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不影響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抗告人未細閱裁定理由,請求撤銷原裁定,更定較輕之應執行刑,即非有據。因認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林慧英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再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有信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年11月│有期徒刑3年2月│├────────┼───────────┼───────────┼───────────┤│犯罪日期│105年7月15日│106年10月18日│106年12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花蓮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花蓮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6098號│786、787、1112、1117、│786、787、1112、1117、││││1281號、107年度毒偵字│1281號、107年度毒偵字││││第211號、新北地檢107年│第211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2014號│度偵字第22014號│├─┬──────┼───────────┼───────────┼───────────┤│最│法院│台灣高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0號│107年度原訴字第28號│107年度原訴字第28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5月3日│108年1月29日│108年1月29日│├─┼──────┼───────────┼───────────┼───────────┤│確│法院│最高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77號│107年度原訴字第28號│107年度原訴字第2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2月7日│108年6月25日│108年6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花蓮地檢107年度執助字│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第│││第142號│3168號│3168號││├───────────┼───────────┴───────────┤││已執畢│編號2至16號已定刑為有期徒刑4年10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18日│107年1月7日│106年11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花蓮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花蓮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786、787、1112、1117、│786、787、1112、1117、│786、787、1112、1117、│││1281號、107年度毒偵字│1281號、107年度毒偵字│1281號、107年度毒偵字│││第211號、新北地檢107年│第211號、新北地檢107年│第211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2014號│度偵字第22014號│度偵字第22014號│├─┬──────┼───────────┼───────────┼───────────┤│最│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原訴字第28號│107年度原訴字第28號│107年度原訴字第28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月29日│108年1月29日│108年1月29日│├─┼──────┼───────────┼───────────┼───────────┤│確│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原訴字第28號│107年度原訴字第28號│107年度原訴字第2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6月25日│108年6月25日│108年6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168號│3168號│3168號││├───────────┴───────────┴───────────┤││編號2至16號已定刑為有期徒刑4年10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7年1月13日│106年11月某日│106年12月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花蓮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花蓮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786、787、1112、1117、│786、787、1112、1117、│786、787、1112、1117、│││1281號、107年度毒偵字│1281號、107年度毒偵字│1281號、107年度毒偵字│││第211號、新北地檢107年│第211號、新北地檢107年│第211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2014號│度偵字第22014號│度偵字第22014號│├─┬──────┼───────────┼───────────┼───────────┤│最│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原訴字第28號│107年度原訴字第28號│107年度原訴字第28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月29日│108年1月29日│108年1月29日│├─┼──────┼───────────┼───────────┼───────────┤│確│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原訴字第28號│107年度原訴字第28號│107年度原訴字第2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6月25日│108年6月25日│108年6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168號│3168號│3168號││├───────────┴───────────┴───────────┤││編號2至16號已定刑為有期徒刑4年10月│└────────┴───────────────────────────────────┘┌────────┬───────────┬───────────┬───────────┐│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16日│106年10月18日│106年11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花蓮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花蓮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786、787、1112、1117、│786、787、1112、1117、│786、787、1112、1117、│││1281號、107年度毒偵字│1281號、107年度毒偵字│1281號、107年度毒偵字│││第211號、新北地檢107年│第211號、新北地檢107年│第211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2014號│度偵字第22014號│度偵字第22014號│├─┬──────┼───────────┼───────────┼───────────┤│最│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原訴字第28號│107年度原訴字第28號│107年度原訴字第28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月29日│108年1月29日│108年1月29日│├─┼──────┼───────────┼───────────┼───────────┤│確│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原訴字第28號│107年度原訴字第28號│107年度原訴字第2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6月25日│108年6月25日│108年6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168號│3168號│3168號││├───────────┴───────────┴───────────┤││編號2至16號已定刑為有期徒刑4年10月│└────────┴───────────────────────────────────┘┌────────┬───────────┬───────────┬───────────┐│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26日│107年1月18日│106年11月21日前1週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花蓮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花蓮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786、787、1112、1117、│786、787、1112、1117、│786、787、1112、1117、│││1281號、107年度毒偵字│1281號、107年度毒偵字│1281號、107年度毒偵字│││第211號、新北地檢107年│第211號、新北地檢107年│第211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2014號│度偵字第22014號│度偵字第22014號│├─┬──────┼───────────┼───────────┼───────────┤│最│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原訴字第28號│107年度原訴字第28號│107年度原訴字第28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月29日│108年1月29日│108年1月29日│├─┼──────┼───────────┼───────────┼───────────┤│確│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原訴字第28號│107年度原訴字第28號│107年度原訴字第2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6月25日│108年6月25日│108年6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168號│3168號│3168號││├───────────┴───────────┴───────────┤││編號2至16號已定刑為有期徒刑4年10月│└────────┴───────────────────────────────────┘┌────────┬───────────┬───────────┬───────────┐│編號│16│17│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7年2月4日│107年2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花蓮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786、787、1112、1117、│786、787、1112、1117、││││1281號、107年度毒偵字│1281號、107年度毒偵字││││第211號、新北地檢107年│第211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2014號│度偵字第22014號││├─┬──────┼───────────┼───────────┼───────────┤│最│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原訴字第28號│107年度原訴字第28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月29日│108年1月29日││├─┼──────┼───────────┼───────────┼───────────┤│確│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原訴字第28號│107年度原訴字第2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6月25日│108年6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之案件││││├────────┼───────────┼───────────┼───────────┤│備註│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168號│3168號│││├───────────┼───────────┼───────────┤││編號2至16號已定刑為有│││││期徒刑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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