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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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03號原告 王改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文清 、胡○○、謝○○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確認被告賴文清、胡○○就被告賴文清所有坐落雲林縣○○市○○段○○○○○○○○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由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03年11月14日以斗地普字第154780號登記,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胡○○應將前項抵押權之設定登記予以塗銷,其訴訟目的相同,應僅計為同一訴訟標的價額。另訴之聲明第三項係請求確認被告賴文清、賴○○就被告賴文清所有系爭土地,由同所於105年10月12日以斗地普字第115060號登記,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7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及所擔保之債權;及於
108年9月11日以斗地普字第117440號登記,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3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及所擔保之債權,均不存在。訴之聲明第四項係請求被告謝○○應將第三項之2筆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其訴訟目的相同,亦應各計為同一訴訟標的價額。
經核上開3筆抵押權供擔保之物價額為8,344,800元【計算式:
(2,587㎡+2,049㎡)×1,800元《民國109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8,344,800元】,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爰核定為1,400萬元【計算式:360萬元+720萬元+320萬元=1,4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5,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書記官劉興錫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