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65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林若鈴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附表:
一、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
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如有不同,請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及地址。
二、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所示,聲請人曾參與銀行
公會債務協商,惟嗣因故毀諾,請提出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係與何銀行簽約?於何時毀諾?已依約繳款幾期?
並提出繳款明細。
㈠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㈡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以及收入扣除協
商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
㈣請提出聲請人協商證明。
三、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撫養人111年度之綜合所得資料清單或試算單。
四、聲請人目前交通工具為何?是否有機車或汽車?如有,請提
出行車執照。
五、請確認聲請人有無郵局以外之金融機構之存摺,倘有,請提出存摺封面,及自110年4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六、就「聲請前2年即110年4月至112年3月」及「112年4月至目前」之期間,分別說明兩段期間每月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下列事項。
㈠工作若為打零工或領取現金者,亦應提出薪資袋或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若都無法提出,請敘明原因並簽立切結書陳報到院。
㈡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如有無收入之期間,請說明無收入如何維持生活。
㈢聲請人目前年齡為50歲,尚屬青壯年,應有一定之勞動能力,說明有何特殊原因(身體因素、疾病或其他)致無法取得有最低基本工資之工作?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自聲請前2年迄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請說明聲請人之配偶於112年3月退休時,有無領取任何退休金?倘有,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及受撫養人自110年4月起迄今是否領有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例如:租屋補助、育兒津貼等)?如有,其金額及期間為何?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