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65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練芷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107年度執聲沒字第4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壹參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10638號被告練芷潔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於民國107年9月20日期滿。該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134公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並銷燬。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淨重0.0150公克,取樣0.0016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0.0134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1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附卷可佐,上開扣案物為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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