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5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非訟代理人江婉甄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 關若瑟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縣○○鎮○○路○○○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新聞紙。
失蹤人關若瑟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失蹤人關若瑟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關若瑟係民國00年0月00日生,現年99歲,原設籍桃園縣楊梅鎮(已改制為桃園市○○區○○○路○○○號,於97年5月22日經核准逕為住址變更登記至桃園縣楊梅鎮公所。且經桃園市楊梅區戶政事務所於108年8月
6日、109年6月24日查訪失蹤人均未獲,足認其已行方不明,並經於97年5月26日列為失蹤人口,惟迄今仍未尋獲,現失蹤已逾3年。此有戶籍資料(現戶全部)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函覆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失蹤人未在監所、亦查無入出境、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殮葬及火化等資料。復非經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輔導或安置之對象,並有在監在押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110年2月18日健保桃字第1103008296號函、桃園市楊梅區公所109年8月26日桃市楊民字第1090028907號函、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109年8月27日桃市殯字第1090004731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110年2月
8日桃市榮處字第1100001436號函、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10年3月17日桃社老字第1100023214號函各1份在卷可憑。綜上,足認失蹤人迄今失蹤已逾3年,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5條規定,聲請裁定准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二、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前項公示催告,準用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之規定。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6條第1、2、3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資料(現戶全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函覆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在監在押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110年2月18日健保桃字第1103008296號函、桃園市楊梅區公所109年8月26日桃市楊民字第1090028907號函、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109年8月27日桃市殯字第1090004731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110年2月
8日桃市榮處字第1100001436號函、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10年3月17日桃社老字第1100023214號函各1份等為證,堪信聲請人主張關若瑟於97年5月26日失蹤之情為真實。關若瑟於97年5月26日失蹤時為80歲以上之人,其失蹤已滿3年,爰依前揭規定公示催告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3項、第130條第3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淑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書記官邱信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