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2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建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建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建呈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又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亦可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葉建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
333號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514號判決及本院
110年度易字第10號、110年度審訴字第326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其中附表編號1、2、4、7所示之罪經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而編號3、
5、6所示之罪係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已於民國111年1月6日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葉建呈111年1月6日提出之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頁)。茲檢察官聲請就上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除附表編號1、2之確定判決案號欄應均更正為「109年度訴字第3
33號」、編號5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108年11月25日至1
08年11月29日」外,洵屬正當,自應准許。另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5、6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與附表編號1、2、4、7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揭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雖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33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8月,並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51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雖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1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依前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並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加計未定應執行刑之17年9月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分別為詐欺、販賣及施用毒品罪,犯罪型態、侵害法益均屬有別,就其犯罪、動機、情節、行為次數、犯罪時間之間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附表各罪彼此間之關連性及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受刑人之意見,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張嫚凌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8年12月6日108年12月13日109年2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047號、第11192號、109年度毒偵字第1941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047號、第11192號、109年度毒偵字第1941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047號、第11192號、109年度毒偵字第194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333號109年度訴字第333號109年度訴字第333號判決日期109年7月16日109年7月16日109年7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333號109年度訴字第333號109年度訴字第333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0月7日109年10月7日109年10月7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是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4915號(編號1、2、4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33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8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4916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2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8年9月29日108年11月25日至108年11月29日109年1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047號、第11192號、109年度毒偵字第1941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521號、第9922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521號、第992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353號110年度易字第10號110年度易字第10號判決日期109年11月18日110年4月29日110年4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514號110年度易字第10號110年度易字第10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9月29日110年5月18日110年5月18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是是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8979號(編號1、2、4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33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8月)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284號(編號5、6業經臺灣士林法院以110年度易字第1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7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8年12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5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審訴字第326號判決日期110年5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審訴字第326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6月30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02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