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6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晏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年度偵字第31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執聲字第8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附表所示仿冒「FARMAVITA及圖」商標之物品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316號被告張晏嘉違反商標法案,經緩起訴處分1年期滿,所查扣仿冒商標之魔芋山藥34箱、紅豆薏仁34箱、媄人酵素2箱及採證物1盒(自上述扣押物品其中1箱取出)(詳108北區大型贓證物庫保管字第100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至4),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
(一)被告張晏嘉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7年8月28日以107年度偵字第31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8年8月2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
(二)該案經財政部關務署 基隆 關於106年4月10日扣得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共600盒(共60箱)、於同年6月28日扣得附表3至5所示之物共256盒(共10箱),其上均有「FARMAVITA及圖」商標圖樣,均係仿冒告訴人穎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穎祥公司,原名百年生技實業有限公司)註冊商標圖樣(註冊號:00000000號)之仿冒商品,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查詢資料、被告106年3月31日輸出貨品未仿冒商標切結書、106年3月30日出口報單、106年6月15日出口報單等影本各1份、「FARMAVITA」網路查詢資料、穎祥公司「FARMAVITA」商品目錄、「百年生技實業有限公司」網路查詢資料各1份、穎祥公司侵權報告書、查獲商品照片、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等影本2份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欣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秉芳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魔芋山藥│300盒│106年4月10日扣押30箱│士林地檢署108│││││,每箱10盒,共300盒│年度保管字第12│├──┼────┼───┼──────────┤41號(108北區││2│紅豆薏仁│300盒│106年4月10日扣押30箱│大型贓證物庫保│││││,每箱10盒,共300盒│管字第100號)│├──┼────┼───┼──────────┤:││3│魔芋山藥│98盒│106年6月28日扣押4箱│魔芋山藥34箱、│││││,其中3箱每箱30盒,│紅豆薏仁34箱、│││││另1箱8盒,共98盒│媄人酵素2箱、│├──┼────┼───┼──────────┤自上開其中1箱││4│紅豆薏仁│98盒│106年6月28日扣押4箱│取出之採證物1│││││,其中3箱每箱30盒,│盒│││││另1箱8盒,共98盒││├──┼────┼───┼──────────┤││5│媄人酵素│60盒│106年6月28日扣押2箱││││││,每箱30盒,共60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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