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766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06,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8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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