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7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715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參仟捌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柒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