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956號聲請人即被告 曾健賢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8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健賢因犯加重強盜罪,業經審理完畢並辯論終結,被告亦就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應無羈押之必要,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查:被告自101年5月23日起經本院執行羈押,並於101年12月23日延長羈押在案。又被告因另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12月22日以雄檢瑞岩101執11824字第125680號函向本院借執行,並於101年12月26日執行在案,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 執岩 字第11824號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被告已非在本院羈押中之被告,被告所為前開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本院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陳億芳法官劉熙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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