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5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5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4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同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因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宣告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宣示判決筆錄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古瑞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減刑後刑度)││││├─────────┼────────────┼────────────┼────────────┤│犯罪日期│96.11.18│97.02.27│96.11.18│├─────────┼────────────┼────────────┼────────────┤│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7年度│南投地檢97年度│南投地檢97年度││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41號│偵字第1120號│偵字第54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282號│97年度易字第224號│97年度易字第25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04.15│97.04.07│97.04.29│├───┼─────┼────────────┼────────────┼────────────┤││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7年度訴字第282號│97年度易字第224號│97年度易字第257號││├─────┼────────────┼────────────┼────────────┤││判決確定││││││日期│97.05.05│97.05.01│97.5.29│└─────────┴────────────┴────────────┴────────────┘┌─────────┬────────────┬────────────┬────────────┐│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7.02.25│││├─────────┼────────────┼────────────┼────────────┤│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7年度││││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610號││││││││├───┬─────┼────────────┼────────────┼────────────┤││法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52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05.30│││├───┼─────┼────────────┼────────────┼────────────┤││法院│南投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7年度訴字第523號││││├─────┼────────────┼────────────┼────────────┤││判決確定││││││日期│97.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