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救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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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竹救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竹救字第8號聲請人 張見安 相對人 鄭雲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載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申請法律扶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請求非顯無理由,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審查表影本為釋明,並經本院依職權核閱本院111年度竹小調字第1239號民事卷宗,堪認無訛,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書記官蕭宛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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