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272號聲請人 林璇 相對人 鄭永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永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整。(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聲請標的金額10萬元以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相對人鄭永吉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