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87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宏富具保人林長江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長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長江因受刑人即被告林宏富(下稱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1刑保工字第332號)。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
101年度訴字第8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共48罪)、有期徒刑2年8月(共9罪),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733號判決駁回上訴,受刑人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復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62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又聲請人曾通知受刑人於民國103年4月29日下午2時30分到案,受刑人未到案,聲請人復通知具保人協同受刑人於103年5月20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惟受刑人亦未按時到案,且聲請人依法前往受刑人位在桃園縣蘆竹鄉○○村○○00號(戶籍地址)、桃園縣○○鄉○○路○段○○○號0樓000室(居所)拘提,仍無所獲,聲請人並於
103年7月15日以103年桃檢兆執新緝字3162號發布通緝受刑人在案等情,有本院101年11月1日出具之101刑保工字第332號保證金收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4844號通知具保人應協同被告到案執行之送達證書、通知被告到案執行之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結果報告書等資料,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以及具保人之戶役資料、在監在押資料,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資料在卷可佐,是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拘提,均無所獲,受刑人顯已逃匿無疑,本院審核上情後認聲請為正當,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0萬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