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29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雄泉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四年度執聲付字第一八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雄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雄泉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四0一0九八一九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一0四年十二月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義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書記官葉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