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原重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原重訴字第5號原告 何諾謙 兼法定代理人 徐紫晴 被告 劉文聖
湯育璋
鄒建義 張士鋒 (原名: 張佳霖 )
呂吉淋
陳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子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書記官賴棠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