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0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慧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2年度執聲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慧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慧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等件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合法,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審酌受刑人之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附表所示各罪之責任、各次犯罪手段均係侵害他人之財產權、各次犯行之時間及空間密集程度、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等總體情狀,暨受刑人表示請求從輕量刑之意見(見本院卷附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查詢表)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樊季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受刑人林慧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9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1/01/23110/05/04110/05/27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486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114號等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11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1年度桃簡字第452號111年度桃簡字第52號111年度桃簡字第52號判決日期111/03/23111/04/29111/04/29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1年度桃簡字第452號111年度桃簡字第52號111年度桃簡字第52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4/27111/06/11111/06/1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桃園地檢111年執字第5474號(已易科罰金執畢)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006號編號1至8所示罪刑,業經桃園地院111年聲字第3504號裁定應執行刑拘役120日確定。受刑人林慧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1/04/15111/03/16110/10/0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1656號新北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540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295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新北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1年度桃簡字第986號111年度簡字第1636號111年度桃簡字第759號判決日期111/05/09111/05/18111/08/29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新北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1年度桃簡字第986號111年度簡字第1636號111年度桃簡字第759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6/15111/07/05111/10/1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018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253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370號編號1至8所示罪刑,業經桃園地院111年聲字第3504號裁定應執行刑拘役120日確定。受刑人林慧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竊盜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財產上不法利益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10/06110/10/08110/05/08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295號等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295號等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358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桃簡字第759號111年度桃簡字第759號111年度簡字第3144號判決日期111/08/29111/08/29111/09/20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桃簡字第759號111年度桃簡字第759號111年度簡字第3144號判決確定日期111/10/12111/10/12111/10/2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370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357號編號1至8所示罪刑,業經桃園地院111年聲字第3504號裁定應執行刑拘役120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