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交簡字第38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交簡字第382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舒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速偵字第40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舒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除吳舒婷係飲用含米酒成分之薑母鴨,另其係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23時50分許為警攔檢盤查,並於同日23時59分許經警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應予補充更正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所示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吳舒婷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素行良好,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於飲酒後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上路,顯係心存僥倖,且罔顧他人生命、身體、健康及財產安全,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42毫克,兼衡被告於警詢、偵訊中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其此次酒後駕車並未造成他人受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犯罪後已坦承犯行,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另斟酌被告之學歷(高中肄業)、生活狀況(服務業),及為使被告於緩刑期間保持良好品行、強化法治觀念,以防再犯,當以命被告履行一定負擔為宜,故命被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速偵字第4021號被告吳舒婷女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0號
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舒婷應知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22時許起,在新北市三重區菜寮附近之某商家食用含有酒精成分之湯品後,於同日23時5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之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北市○○區○○○路000號前,為警攔停盤查並實施駕駛人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42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吳舒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酒精濃度測試數據表1張。
(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呼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等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檢察官陳鴻濤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書記官姚碧雯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