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家聲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聲字第176號聲請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被繼承人 周滄亮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4年度繼字第932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人為本院94年度繼字第932號限定繼承事件之被繼承人周滄亮之債權人,為瞭解債務人之繼承情形,爰聲請准予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公告報紙節本影本、債權憑證影本、本院 忠家靜 94年度繼字第932號函文、戶籍謄本影本等件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姿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幸雪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