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聲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家聲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聲字第173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非訟代理人 翁明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0年度繼字第1456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內文書。
理由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00年度繼字第1456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之被繼承人 陳士文 之債權人,並經本院101年度店簡字第1340號簡易民事判決認定陳士文之繼承人即本案相對人 王承薰陳金虎陳雅馨 應於繼承遺產範圍內為給付,為瞭解陳士文死亡時之遺產情況以保障債權,爰依法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業據其提出本院101年度店簡字第1340號簡易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為憑,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魏小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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