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05號上訴人 游瑞瓊
王瑞鑾 趙牡丹 游琇惠 游 舒惠 詹國華 游金龍 被上訴人 洪茹玉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05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上訴人所有或使用之如上開判決附表一第1欄所示違章建物,占有新北市○○區○○段1312、1315、1318、1319、1322、1323、1325地號土地面積,以起訴時上開土地公告現值計算,而各核定如本裁定(下同)附表第二欄所示金額,應徵如附表第三欄所示之第二審裁判費,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林春鈴法官李陸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書記官謝達人附表:
┌──┬───┬──────┬──────┐│欄│1│2│3││位││││├──┼───┼──────┼──────┤│編號│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元)│├──┼───┼──────┬──────┤│1│游瑞瓊│0000000│36249│├──┼───┼──────┼──────┤│2│趙牡丹│0000000│31051│││游琇惠│││││ 游舒惠 │││││詹國華│││├──┼───┼──────┼──────┤│3│王瑞鑾│0000000│47386│├──┼───┼──────┼──────┤│4│游金龍│0000000│30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