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46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代位人 詹景生 之被繼承人 詹林桃妹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查報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三、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原告民事起訴狀附表一所載被繼承人所留遺產,與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土地登記聲請書所附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列被繼承人之遺產不符(依上開免稅證明書之遺產明細表記載遺產共5筆),請確認是否有誤載或漏載之情形?如是,請具狀更正附表,如欲分割之標的包括存款,並應記載請求分割之各筆存款、金額。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書記官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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